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在主席詹斯勒(Gary Gensler)針對加密貨幣的戰爭中,發起了重大攻勢,已公開宣稱幣安(Binance Holdings)和Coinbase Global這兩家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平台為「非法機構」。這樣的事態發展頗受歡迎,從很多方面講,這兩家公司做了金融仲介機構不該做的事並因此成了典型。如今所需要的,是一部實實在在的規章。
SEC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列出了大多數美國投資者藉以與加密貨幣互動的這兩家中仲介機構的種種不當行為,看上去活像一份不當行為目錄。幣安和Coinbase發行具有證券特性卻並未像證券那樣進行註冊的產品。像現已倒閉的FTX一樣,這兩間機構將傳統上嚴格加以區分,以避免利益衝突的交易所、經紀和結算服務集於一身,同時在資訊披露或投資者保護方面卻未能達到基本標準。根據SEC的說法,幣安負責人所掌控的公司不當使用了客戶資金——比如將接近2億美元的資金存入一個帳戶並使用這個帳戶購買了一艘遊艇——並涉及人為誇大成交量的「刷量」(wash)交易。SEC打擊這種行為具正當之舉。
然而,單靠執法行動還不足以教化加密貨幣市場。其中一個問題是,每宗案件中,SEC都必須證明其中涉及證券並因此而確立管轄權。就幣安和Coinbase而言,這樣的事應該還相對比較簡單,但並不是所有案件都是如此;在這些平台和其他平台上交易的很多東西可能都算不上證券。比特幣和以太幣這兩種最大的加密貨幣,就被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定義成了大宗商品。這就使CFTC有權監管與之相關的衍生產品,但對這兩種加密貨幣本身的交易卻沒有多少管轄權。其他代幣——其中包括可能與有益項目相關聯的代幣——可能既算不上證券也算不上商品。